南华仪器(300417):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0:16:03 中财网
原标题:南华仪器: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股东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第八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可以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第十一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十三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五条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会议主持人的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在两个月内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其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符的,按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股东会负责修订。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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