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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集团(600141):《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0:51:04 中财网
原标题:兴发集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营造诚信互利的氛围,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四)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
(三)股东会;
(四)业绩说明会;
(五)分析师会议;
(六)路演;
(七)座谈交流;
(八)电子邮件;
(九)电话咨询;
(十)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一)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二)现场参观;
(十三)上证e互动平台等。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为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股东会、董事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三)通过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电话、邮件、接待投资者调研、券商策略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建立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协会、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媒体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董秘办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在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管理、研发等各个方面,了解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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