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兴新材(603276):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给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审计委员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七条 提名人在向股东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名前,应当先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并确认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后被提名人方可成为董事获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即差额选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还应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人选时,应设有候选人发言环节,由候选人员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等内容,股东可就候选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提问,加强候选人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核对其该次累积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会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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