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兴新材(60327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0:55:38 中财网
原标题:恒兴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
(一)董事会成员: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总经理)、副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考核和监督,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由公司总经理拟定后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和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后领取薪酬,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

其他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领取薪酬及董事津贴。如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独立董事标准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一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特别嘉奖以及按照公司统一制度规定发放的员工福利。基本薪酬属于固定部分,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薪酬属于浮动部分,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后发放。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不在薪酬和绩效考核方案中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辞职报告生效时间或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一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其他董事的固定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如有)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不予或部分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五)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的;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薪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主要为:
(一)经营目标实现情况;
(二)价值创造贡献大小;
(三)行业薪酬增长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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