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600818):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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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1:01:1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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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路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 总经理通过设置必要职能机构,聘任除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形成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系,统筹推进公司经营目标实现。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其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召开并行使职权: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1日通知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并向其提交会议材料。总经理认为必要时或董事长提议时,可随时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缺席会议时,应委托1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并由专人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会议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六)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七)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权;应向职代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营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四)注重分析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和内部职责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权力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指定,在总经理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代行总经理职权;(四)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五)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总经理为提高公司竞争能力,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应加强对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和经营者群体。
第十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随时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十一条 总经理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予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章规定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决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权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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