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600769):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1:01:23 中财网 |  | 
原标题:
祥龙电业:武汉
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武汉
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
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
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平等。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
公布。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地址、网址和咨询电
话号码。地址、网址或者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
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
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
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
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四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
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
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
录。
第十五条公司在接受调研后需进行跟进核实,调研机构及个
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应做好投资者参加股东会的管理。公司应充分
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第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十条公司在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媒体发布宣传报道时,
应当加强信息审核管理,不得发布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公司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
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
事长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
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
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
(五)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
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
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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