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600769):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  |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1:01:25 中财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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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龙电业:武汉
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武汉
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
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武汉
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
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
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应当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
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出具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
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忠实义
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
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
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有权召开会议审
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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