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300536):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旨在明确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 第三条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交易、重大日常经营相关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决策批准或者集体审批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意见。 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策的事项,未经股东会授权,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策。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未经董事会决议授权,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策。 第七条公司日常的一般性、经常性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授权董事长与公司经营管理层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授权内容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事项: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事项: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单位: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因表中第3项与第5项原因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交易为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二)公司对外投资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三)公司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 第十四条涉及生产性的流动资产支出,如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由董事长审批。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单笔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由董事长审批。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第十六条涉及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支出,如固定资产购置、房屋设备租赁、设备维修、房屋维修等,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同一对象单月累计在3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或者同一对象单月累计超过3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单笔购买重大固定资产金额较大的参考本制度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其他非生产性业务合同文件,单笔合同金额低于5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单笔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本章节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关联交易有关的权限规定执行。 第四节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资金支付遵循预算控制原则。财务支付必须在各级预算额度内进行,总经理有权审批其预算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事项,超出预算的需经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涉及生产性流动资产支出的资金支付,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涉及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支出的资金支付,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同一对象单月累计在3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或者同一对象单月累计超过3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费用报销与借支,单笔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费用报销及借支由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0.5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其他资金支付,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章审批权限以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授权原则应符合本制度和有关规定,授权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权。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制度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 (四)股东会要求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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