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上市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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