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内部审计制度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公司设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八)本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协调外部审计师审计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五)与监管机构定期交流,掌握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动态,保持审计工作的先进性; (六)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者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前 5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或者经营层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者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公司适当管理层与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部门。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 15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者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九)被审计对象应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审计报告中所列问题和建议逐一检查对照,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等。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者检举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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