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业务规则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办法,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者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者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及规定如下: (一)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回复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举行路演、分析师会议,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说明会、路演或者分析师会议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二条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者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通知,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司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可以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六条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者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发布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原则上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 第四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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