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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智能(301112):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1:35:38 中财网
原标题:信邦智能: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等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应当受本工作制度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会成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并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十一)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或者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者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其他委员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会议主持人应至迟于表决完成之次日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有表决权的委员人数不足本工作制度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属于可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的,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者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半”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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