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鹏翎股份(300375):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正案(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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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1:58:2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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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鹏翎股份: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正案(2025年10月)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正案
修订情况对照表(2025年 10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充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修订了《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修订后的《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情况对照如下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建立长期投资
和价值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
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了《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建立长期投资和
价值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鹏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鹏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
|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的具
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 |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 |
|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
和市场环境,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投
资者交流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实
地接待、邀请参会等方式),制订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
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三年公司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主要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
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鉴于公司现阶段处于成长期,如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发生,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
市场环境,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投资
者交流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实地
接待、邀请参会等方式),制订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
利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处理。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1、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 |
|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
需求状况决定进行年度现金分红或中期现
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
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修订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对此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
…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发表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
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
内完成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
董事会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相关原
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意见。
… | 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配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
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
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修
订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提
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时,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
| |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
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
董事会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
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相关原因与
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
… |
|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公
司董事会可以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程序。 |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
会可以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
向股东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
应的程序。 |
说明:除上述修订外,原《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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