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601600):中国铝业关于拟与中铝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拟与中铝租赁续签《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拟与中铝保理续签《保理合作框架协议》及该等交易于2026年-2028年三个年度交易上限.
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5-060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拟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续签《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拟与中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续签《保理合作框架协议》 及相关交易于2026-2028年三个年度交易上限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鉴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次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及与中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保理”)签订的《保理合作框架协议》即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公司未来对该等业务的实际需求,相关交易仍将持续发生,因此,公司拟与中铝财务公司、中铝租赁及中铝保理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及《保理合作框架协议》,所有新协议的有效期均为三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 交易限额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现行《金融服务协议》、与中铝租赁现行《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及与中铝保理现行《保理合作框架协议》均于2023年3月21日签订,并经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于2023年6月2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有关前述事项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披露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交易于2023-2025年三个年度交易上限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7)、《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新签订<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交易于2023-2025年三个年度交易上限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8)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铝保理商业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保理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交易于2023-2025年三个年度交易上限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9)。 鉴于上述三份协议均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未来该等交易仍将持续发生,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分别与中铝财务公司、中铝租赁和中铝保理重新签订了附带生效条款的《金融服务协议》《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及《保理合作框架协议》,所有新协议有效期均为三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1.中铝财务公司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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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服务协议 ? 首次签订 ? 非首次签订 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现行《金融服务协议》于2023年3月21日签订,有效期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的日存款最高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70亿元,日贷款最高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10亿元,结算服务免费,其他金融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交易于2023-2025年三个年度交易上限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7)。 在现行《金融服务协议》项下,公司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首次签订 ?非首次签订 公司与中铝租赁现行《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于2023年3月21日签订,有效期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中铝租赁的融资余额(含租赁本金、租赁利息、手续费等)不高于人民币30亿元,其中:直租业务额度不高于人民币20亿元;售后回租业务不高于人民币10亿元。有关前述事项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披露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新签订<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交易于2023-2025年三个年度交易上限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8)。 在现行《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公司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首次签订 ?非首次签订 公司与中铝保理现行《保理合作框架协议》于2023年3月21日签订,有效期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中铝保理的融资余额(含保理款、保理费及手续费等)不高于人民币18亿元。有关前述事项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披露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中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保理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交易于2023-2025年三个年度交易上限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9)。 在现行《保理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公司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一)金融服务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本身并代表其附属公司)乙方: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 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 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 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上限范围内,原则上不低 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 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 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 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 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 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 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 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理及其 他形式符合乙方经营范围、监管指标的资金融通业务; (2)在符合相关监管条件下,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 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不高于 信贷服务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主要独 立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执行;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 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 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合同/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 民银行或金融监管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原则 上不高于服务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主 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乙方向中铝集团 及其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可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 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 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交易限额: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20亿元。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信贷余额(含应计利 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40亿元,信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 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等。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 服务不收取费用。 (4)其他金融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 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年。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 违约责任: 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协议期限及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6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本协议期满,任何一方 生效条件: 若要终止协议,需于协议到期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对方提出书 面通知。经双方同意并在符合有关法律及适用的相关上市监管 要求的情况下,可延期三年。 (二)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签约双方: 甲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本身并代表其附属公司)乙方: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内容及定价: 1.融资租赁主要内容 乙方以融资租赁类业务的方式为甲方提供资金,具体方式为 直租,即由乙方直接购买甲方所需设备租赁给甲方使用,甲 方向乙方支付租金,租赁期届满,甲方以不多于人民币1元 的名义价格从乙方购回租赁资产并取得相应所有权。 2.融资额度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甲方从乙方获取的融资余额 不高于人民币30亿元(含租赁本金、租赁利息、手续费等)。 3.融资成本 乙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成本(含租金、手续费等)不高 于国内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同种类服务的融资成本 (以综合税后IRR为准),租金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公布的 基准借贷利率(LPR)确定。若无该等利率,则参考其他主要 金融机构相同或相似服务所收取的利率确定。 4.租赁标的物 租赁标的物应为账面价值不低于融资额度的设备。 5.支付方式 根据承租人实际现金流量状况灵活设计。 6.租赁物所有权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从乙 方购回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占有、 使用权属于甲方。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维 修、维护、保养、检验、修理、更换及租金的支付等所发生 的所有费用、税款(乙方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 税款除外)均由甲方负担。 7.回购方式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以不多于人民币1元的名义价格及“届 时现状”留购租赁物。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协议生效及 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并经甲、乙双方有权期限: 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 年12月31日止(经符合所有监管条例及要求后可予续期)。 (三)保理合作框架协议 签约双方: 甲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本身并代表其附属公司)乙方:中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内容及定价: 1.保理融资主要内容: 甲方以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取得资金,即甲方将自己拥有的 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从乙方处取得保理融资款。 乙方受让其他公司拥有的对甲方的应收账款并向该公司提 供保理融资款。 2.融资额度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存续保理业务余额(含保理款、保理费 及手续费等)不高于人民币18亿元。 3.融资成本 乙方提供服务的融资成本不高于国内第三方保理公司提供 的同种类服务的平均融资成本。 4.保理模式 有追索权明保理、无追索权明保理、有追索权暗保理和无追 索权暗保理。 5.保理资产 价值不低于融资额度的应收账款。 6.支付方式 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协议生效及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并经甲、乙双方法期限: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26 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与中铝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与中铝保理开展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财务管理;且该等交易均为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订立,包括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中铝租赁及中铝保理的融资成本均不会高于独立第三方向公司提供同种服务的融资成本、中铝财务公司免费向公司提供结算服务,以及根据公司需要灵活设计还款方式等,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该等持续关联交易于2026年-2028年三个年度的交易上限额度乃经参考过往年度的实际交易情况并考虑公司未来业务预期需求而制定,符合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该等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续<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交易于2026-2028年三个年度交易上限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续<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交易于2026-2028年三个年度交易上限额度的议案》及《关于公司拟与中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重续<保理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交易于2026-2028年三个年度交易上限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毛世清先生、李谢华先生回避对前述议案的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前述议案。 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整体资金使用效率;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备查文件: 1.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 3.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纪要4.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5.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6.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保理合作框架协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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