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002266):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5-074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触及 1%整数倍的公告 5% 持股 以上股东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金莲女士和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投资”)(以下合计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告知函》。2025年9月18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因集中竞价减持导致持股比例变动,累计的股份变动比例为1.0000%,变动后持股比例为20.0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均不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所有股份来源均为2020年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减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由21.0000%下隆至20.0000%,本次权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521,927.1402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109,604.710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1.0000%);其中,叶标先生持89,603.339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7.1678%),胡金莲女士持0.00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00%),申联投资持20,001.370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8322%)。 2025年9月18日至2025年10月24日,叶标先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5,219.2730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相应变化为104,385.4374万股,持股比例相应变化为20.0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为521,927.1402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104,385.437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0000%);其中,叶标先生持84,384.066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1678%),胡金莲女士持0.00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00%),申联投资持20,001.370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8322%)。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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