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邦股份(002139):《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01:35 中财网
原标题:拓邦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募投项目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募投项目应按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流动性好,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募投项目应与公司募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或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八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原因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的说明;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10%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 ”“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进行监督。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