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邦股份(002139):《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01:35 中财网
原标题:拓邦股份:《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制度》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机制,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制,不改变公司原有的治理架构及信息披露体系,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委员不少于五人,从以下人员中产生: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审计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可能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生成和传递的公司相关部门、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等。

信息披露委员会首届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产生,此后信息披露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在不同时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委员人数和组成自行调整,调整情况应及时通报董事会。

第四条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组织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一)搭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秘书请求,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四)监督、评价公司证券部门以外其它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第七条日常工作中,信息披露委员会各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报各方面重大信息,审阅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检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每半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主任委员如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负责主持。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信息披露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以及高管人员列席会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事项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不低于10年。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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