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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A(00056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06:02 中财网
原标题:陕国投A: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年 10月 24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程序,完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安排的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政治表现、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廉洁从业情况、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裁推荐提名人选。提名委员会可会同公司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会议议案情况,并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提名后应召集会议,对其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在发生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时,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也应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经董事会批准执行,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人力资源(党委组织部)部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避免受股东影响,独立、审慎地行使董事提名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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