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旗天科技(30006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第九条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三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五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深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谨慎申请停牌,不得以停牌代替公司及有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同时报备相关备查文件。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六)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八)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九)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十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十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二十)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二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十二)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务性工作,包括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等。 第四十条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以及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相关程序及披露媒体 第四十四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审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信息的各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二)证券部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子公司、各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撰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审批同意; (五)通过深交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 第四十六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未公开信息,也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