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欧科技(301376):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  |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51:13 中财网 |  | 
原标题:
致欧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资金占用制度 
 
 
 
 
 
| 文件编号: | ZL/PI-0101-07 | 版次编号: | V1.2 | 
| 受控状态: | 受控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 编制: | 龙康俐 |  |  | 
| 审核: | 秦永吉 |  |  | 
| 批准: | 宋川 |  |  | 
 
 
 
 
  
修改记录页 
| 修改状态 |  | 文 件 修 改 记 录 |  |  | 
| 序号 | 当前版次 | 修改内容摘要 | 修改人 | 修改日期 | 
| 0 | V1.0 | 初次编写,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 龙康俐 | 2020-08-18 | 
| 1 | V1.1 | 增加独董相关条款,经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龙康俐 | 2020-12-17 | 
| 2 | V1.2 | 修订监事会相关条款,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 | 龙康俐 | 2025-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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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制度 | 编码:ZL/PI-0101-07 | 第 1 页 | 
|  | 版次:V1.2 | 共 5 页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占用方)占用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占用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占用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占用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占用方资金,为占用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占用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占用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占用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占用方使用,也不得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占用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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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占用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占用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占用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占用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占用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占用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占用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视为占用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占用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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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占用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如有预付款的,应予以退还。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防止占用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至少应当每年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常设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占用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占用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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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对占用方提起法律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八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组织各部门及人员严格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占用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占用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占用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董事如承担责任的,有权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与占用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占用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制度 | 编码:ZL/PI-0101-07 | 第 5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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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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