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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欧科技(301376):7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51:13 中财网
原标题:致欧科技:7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ZL/PI-0101-08版次编号:V1.1
受控状态:受控发布日期:2025-10-28
编制:龙康俐  
审核:秦永吉  
批准: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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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当前版次修改内容摘要修改人修改日期
0V1.0初次编写,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龙康俐2020-08-18
1V1.1删除监事会,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经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龙康俐2025-10-28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子公司管理制度编码:ZL/PI-0101-08第 1 页
 版次:V1.1共 6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化运作以及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子公司管理制度编码:ZL/PI-0101-08第 2 页
 版次:V1.1共 6 页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九条 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十条 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其指定的人员牵头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决策程序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四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子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子公司章程。

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若适用)。本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职权,承担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在其任职子公司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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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子公司管理制度编码:ZL/PI-0101-08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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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需公司及时披露的在其任职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依据授权行使表决权,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汇报。

第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会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由子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须在任免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九条 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

(一)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二)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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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提交借款申请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购置或处置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申报审批,参照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交易需执行《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如涉及),子公司在发生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交易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子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负责审计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董事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审计等。

第二十八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母公司递交整改计划和整改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订的有关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三十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须接受公司安排的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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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子公司管理制度编码:ZL/PI-0101-08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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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内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理应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向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公司财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或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若适用)。

第三十四条 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公司。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公司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半年度、年度定期向公司报告实施进度。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制度: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行为;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子公司管理制度编码:ZL/PI-0101-08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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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和终止;
(六)大额银行退票;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一) 遭受重大损失;
(十二)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 《上市规则》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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