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欧科技(30137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51:13 中财网 |  | 
原标题:
致欧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文件编号: | ZL/PI-0101-04 | 版次编号: | V1.4 | 
| 受控状态: | 受控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 编制: | 龙康俐 |  |  | 
| 审核: | 秦永吉 |  |  | 
| 批准: | 宋川 |  |  | 
 
 
 
修改记录页 
| 修改状态 |  | 文 件 修 改 记 录 |  |  | 
| 序号 | 当前版次 | 修改内容摘要 | 修改人 | 修改日期 | 
| 0 | V1.0 | 初次编写,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 龙康俐 | 2020-08-18 | 
| 1 | V1.1 | 增加独董相关条款,经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龙康俐 | 2020-12-17 | 
| 2 | V1.2 | 修订上市相关条款,经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生效 | 龙康俐 | 2021-04-20 | 
| 3 | V1.3 | 修订独董相关条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龙康俐 | 2023-12-15 | 
| 4 | V1.4 | 修订监事会、股东会相关条款,经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罗笃文 | 2025-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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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04 | 第 1 页 | 
|  | 版次:V1.4 | 共 9 页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
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点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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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04 | 第 2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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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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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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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中详细记载,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通知未注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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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 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如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及时披露。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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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第六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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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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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与关联方发生违规的资金往来及占用,应在公司发现后一个月内责成占用资金的关联方予以清偿,并将其带来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程序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在公司发现后一个月内由相关责任人向公司上报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公司视情况确定是否撤销有关关联交易,或对关联交易进行补充审议。该等行为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责任由违规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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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04 | 第 9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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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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