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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欧科技(301376):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51:14 中财网
原标题:致欧科技: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ZL/PI-0101-06版次编号:V1.2
受控状态:受控发布日期:2025-10-28
编 制:龙康俐  
审 核:秦永吉  
批 准: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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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状态 文 件 修 改 记 录  
序号当前版次修改内容摘要修改人修改日期
0V1.0初次编写,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龙康俐2020-08-18
1V1.1修订上市相关条款,经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生效龙康俐2021-04-20
2V1.2修订监事会、股东会相关条款,经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生效龙康俐2025-10-28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授权管理制度编码:ZL/PI-0101-06第 1 页
 版次:V1.2共 5 页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授权管理制度编码:ZL/PI-0101-06第 2 页
 版次:V1.2共 5 页

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重大经营合同签订权限和程序: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亿元的,应当在合同签署或生效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未达前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或董事长授权以及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本条所述重大经营合同包括日常采购或接受服务合同和销售或提供服务合同,日常采购或接受服务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接受加工、运输、劳务服务、金融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销售或提供服务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或向他人提供服务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二)公司投资低风险金融产品(指短期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国债产品、或为降低汇率风险而接受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金融服务)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遵守下列审批程序:
1、若公司对外承诺不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在该项承诺期限届满后,方可实施; 2、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董事长有权在证券投资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数)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做出决定; 3、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数)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但低于50%或绝对金额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4、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数)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授权管理制度编码:ZL/PI-0101-06第 3 页
 版次:V1.2共 5 页

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但以下情形除外:
(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属于本条所述证券投资);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的批准权限:
1、本条所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下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已经股东会审议的资助金额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3、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其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授权管理制度编码:ZL/PI-0101-06第 4 页
 版次:V1.2共 5 页

4、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均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1、交易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授权管理制度编码:ZL/PI-0101-06第 5 页
 版次:V1.2共 5 页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七)公司交易中涉及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八)公司交易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规则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九)公司交易中涉及对外投资的:按照公司制定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会批准。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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