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欧科技(301376):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
|  |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51:15 中财网 |  | 
原标题:
致欧科技: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 文件编号: | ZL/PI-0101-15 | 版次编号: | V1.1 | 
| 受控状态: | 受控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 编制: | 龙康俐 |  |  | 
| 审核: | 秦永吉 |  |  | 
| 批准: | 宋川 |  |  | 
 
 
 
修改记录页 
| 修改状态 |  | 文件修改记录 |  |  | 
| 序号 | 当前版次 | 修改内容摘要 | 修改人 | 修改日期 | 
| 0 | V1.0 | 初次编写,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龙康俐 | 2020-12-18 | 
| 1 | V1.1 | 修订,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龙康俐 | 2025-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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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 编码:ZL/PI-0101-15 | 第1页 | 
|  | 版次:V1.1 | 共4页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调整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 编码:ZL/PI-0101-15 | 第2页 | 
|  | 版次:V1.1 | 共4页 |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七)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八)对战略实施进行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董事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 编码:ZL/PI-0101-15 | 第3页 | 
|  | 版次:V1.1 | 共4页 |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战略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战略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 编码:ZL/PI-0101-15 | 第4页 | 
|  | 版次:V1.1 | 共4页 |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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