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致欧科技(30137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51:16 中财网
原标题:致欧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ZL/PI-0101-19版次编号:V1.1
受控状态:受控发布日期:2025-10-28
编制:龙康俐  
审核:秦永吉  
批准:宋川  

修改记录页

修改状态 文件修改记录  
序号当前版次修改内容摘要修改人修改日期
0V1.0初次编写,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龙康俐2021-03-31
1V1.1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龙康俐2025-10-28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编码:ZL/PI-0101-19第1页
 版次:V1.1共8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备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承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包括登记内幕信息流转、归档及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等事宜。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编码:ZL/PI-0101-19第2页
 版次:V1.1共8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编码:ZL/PI-0101-19第3页
 版次:V1.1共8页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 1),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编码:ZL/PI-0101-19第4页
 版次:V1.1共8页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知悉内幕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编码:ZL/PI-0101-19第5页
 版次:V1.1共8页

信息的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详见附件 2),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3、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4、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等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表。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编码:ZL/PI-0101-19第6页
 版次:V1.1共8页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的汇总。

第十四条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省证监局。

第四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范围。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编码:ZL/PI-0101-19第7页
 版次:V1.1共8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并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类别:管理标准受控:Y
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编码:ZL/PI-0101-19第8页
 版次:V1.1共8页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
附件 1:《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附件 2:《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 3:《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8日

登记人 (注 5)    
登记时间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 4)    
内幕信息内容(注 3)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注 2)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证件号码    
内幕信息知 悉人姓名或 名称    
序号    
附件 2: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重大事项参 与人员签名      
商议和决议 内容      
参与筹划决策 机构和人员      
筹划决 策方式      
重大事项 发生地点      
重大事项 所处时间      
重大事项
进展阶段







重大事项参 与人员姓名      
序号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