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欧科技(301376):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55:40 中财网 |  | 
原标题:
致欧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文件编号: | ZL/PI-0101-17 | 版次编号: | V1.1 | 
| 受控状态: | 受控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 编制: | 龙康俐 |  |  | 
| 审核: | 秦永吉 |  |  | 
| 批准: | 宋川 |  |  | 
 
 
 
修改记录页 
| 修改状态 |  | 文 件 修 改 记 录 |  |  | 
| 序号 | 当前版次 | 修改内容摘要 | 修改人 | 修改日期 | 
| 0 | V1.0 | 初次编写,经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 龙康俐 | 2021-04-20 | 
| 1 | V1.1 | 修订,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龙康俐 | 2025-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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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编码:ZL/PI-0101-17 | 第1页 | 
|  | 版次:V1.1 | 共10页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编码:ZL/PI-0101-17 | 第2页 | 
|  | 版次:V1.1 | 共10页 |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并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前述协议的,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编码:ZL/PI-0101-17 | 第3页 | 
|  | 版次:V1.1 | 共10页 |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利用募投项目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审批程序: 
(一) 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之外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提交董事长签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提交董事长签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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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编码:ZL/PI-0101-17 | 第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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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若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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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编码:ZL/PI-0101-17 | 第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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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保荐人应就募集资金使用的下述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一)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二) 变更募投项目; 
(三)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 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 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 公司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 
(七)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本条履行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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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编码:ZL/PI-0101-17 | 第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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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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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编码:ZL/PI-0101-17 | 第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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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仍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编码:ZL/PI-0101-17 | 第8页 | 
|  | 版次:V1.1 | 共10页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公告。变更后新的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六章 超募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编码:ZL/PI-0101-17 | 第9页 | 
|  | 版次:V1.1 | 共10页 | 
 
第七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募集资金每项支出需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共同审批通过。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编码:ZL/PI-0101-17 | 第10页 | 
|  | 版次:V1.1 | 共10页 | 
 
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规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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