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欧科技(301376):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55:41 中财网 |  | 
原标题:
致欧科技: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文件编号: | ZL/PI-0101-20 | 版次编号: | V1.2 | 
| 受控状态: | 受控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 编制: | 龙康俐 |  |  | 
| 审核: | 秦永吉 |  |  | 
| 批准: | 宋川 |  |  | 
 
 
 
  
修改记录页 
| 修改状态 |  | 文 件 修 改 记 录 |  |  | 
| 序号 | 当前版次 | 修改内容摘要 | 修改人 | 修改日期 | 
| 0 | V1.0 | 初次编写,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 龙康俐 | 2021-03-31 | 
| 1 | V1.1 | 第一次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龙康俐 | 2023-12-15 | 
| 2 | V1.2 | 第二次修订,新增信息披露暂缓制度,修订监事
会、股东会相关规定 | 龙康俐 | 2025-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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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0 | 第1页 | 
|  | 版次:V1.2 | 共19页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及内幕信息,具体标准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0 | 第2页 | 
|  | 版次:V1.2 | 共19页 |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之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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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0 | 第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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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事件达到《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标准,公司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0 | 第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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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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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0 | 第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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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是该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在筹划、发生、涉及《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及重大合同事项,由法务中心及子公司负责人提供,重大的判断标准由董事会办公室确定; 
(二)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等情况,比如公司运营账号的安全性、产品批量召回等事项,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供; 
(三)公司及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授信、现金管理、重大担保、关联交易等合同,公司衍生品交易、资产减值等情况及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由财务中心提供; (四)公司对外捐赠、政府补助情况,由行政外联中心或品牌建设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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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0 | 第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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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内部责任人应当督促其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具体标准、认定规则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如果经确定为应披露信息,则在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 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 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 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沟通方式,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 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一)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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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0 | 第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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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2、董事会秘书在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5、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深交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公司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程序: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2、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准备相关临时报告文件初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3、临时公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披露;其他临时报告根据重要性,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批后披露,必要时董事长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拟披露的临时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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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0 | 第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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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事会秘书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确定。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现场会议、答复电话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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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0 | 第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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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中,应当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不得向特定机构或个人泄漏、披露未披露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与投资者沟通中,在符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就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公司可以披露的其它信息进行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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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节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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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 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节 接受调研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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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0 | 第1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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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未经董事会秘书允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单独接受调研,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直接沟通前,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接待的人员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保密承诺书。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将会谈过程或调研过程形成书面记录。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五十四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深交所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的,公司应按要求进行解释、说明和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深交所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的,公司应按要求提示相关风险。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法规要求,深交所要求公司改正的,公司应按要求进行改正。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及公司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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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合的演讲活动,提前向行政外联中心报备并由其征询董事会办公室、品牌建设组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要求参照本制度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五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节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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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0 | 第1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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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六十条 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对于咨询电话的接听情况应及时记录,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网站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需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包括年报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0 | 第1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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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及时披露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一) 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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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七十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与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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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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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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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责任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给予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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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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