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欧科技(30137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55:41 中财网 |  | 
原标题:
致欧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 文件编号: | ZL/PI-1201-01 | 版次编号: | V1.1 | 
| 受控状态: | 受控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 编制: | 龙康俐 |  |  | 
| 审核: | 秦永吉 |  |  | 
| 批准: | 宋川 |  |  | 
 
 
  
修改记录页 
| 修改状态 |  | 文 件 修 改 记 录 |  |  | 
| 序号 | 当前版次 | 修改内容摘要 | 修改人 | 修改日期 | 
| 0 | V1.0 | 初次编写,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 龙康俐 | 2020-08-18 | 
| 1 | V1.1 | 修订,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龙康俐 | 2025-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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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内部审计制度 | 编码:ZL/PI-1201-01 | 第 1 页 | 
|  | 版次:V1.1 | 共 6 页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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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内部审计制度 | 编码:ZL/PI-1201-01 | 第 2 页 | 
|  | 版次:V1.1 | 共 6 页 | 
 
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为保持审计部的独立性,审计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董事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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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内部审计制度 | 编码:ZL/PI-1201-01 | 第 3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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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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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年。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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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复审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
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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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公司总经理或有关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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