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欧科技(30137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55:41 中财网 |  | 
原标题:
致欧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文件编号: | ZL/PI-0101-22 | 版次编号: | V1.0 | 
| 受控状态: | 受控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 编制: | 龙康俐 |  |  | 
| 审核: | 秦永吉 |  |  | 
| 批准: | 宋川 |  |  | 
 
 
  
修改记录页 
| 修改状态 |  | 文 件 修 改 记 录 |  |  | 
| 序号 | 当前版次 | 修改内容摘要 | 修改人 | 修改日期 | 
| 0 | V1.0 | 初次编写,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 | 龙康俐 | 2025-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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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2 | 第1页 | 
|  | 版次:V1.0 | 共4页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者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2 | 第2页 | 
|  | 版次:V1.0 | 共4页 |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2 | 第3页 | 
|  | 版次:V1.0 | 共4页 |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2 | 第4页 | 
|  | 版次:V1.0 | 共4页 | 
 
(一)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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