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欧科技(30137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55:42 中财网 |  | 
原标题:
致欧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文件编号: | ZLPI-0101-23 | 版次编号: | V1.0 | 
| 受控状态: | 受控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 编    制: | 罗笃文 |  |  | 
| 审    核: | 秦永吉 |  |  | 
| 批    准: | 宋川 |  |  | 
 
 
 
修改记录页 
| 修改状态 |  | 文 件 修 改 记 录 |  |  | 
| 序号 | 当前版次 | 修改内容摘要 | 修改人 | 修改日期 | 
| 0 | V1.0 | 初次编写,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 罗笃文 | 2025-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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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3 | 第 1 页 | 
|  | 版次:V1.0 | 共 4 页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的机构。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
|  | 类别:管理标准 | 受控:Y | 
| 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3 | 第 2 页 | 
|  | 版次:V1.0 | 共 4 页 |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另外就董事职务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奖励:以季度/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期内实现效益情况以及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以中长期经营业绩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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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3 | 第 3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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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或降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或津贴。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其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及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及个人业绩表现;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
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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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编码:ZLPI-0101-23 | 第 4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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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对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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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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