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002738):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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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11:0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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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矿资源: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 10月修订)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制度、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差错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差错原因的调查和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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