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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资源(002738):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11:01 中财网
原标题:中矿资源: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 10月修订)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应对报告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组织证券事务部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当严格执行、督促该单位/部门执行本制度,确保在第一时间报送给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的重大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三)《股票上市规则》第 7.7.7条规定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事件;(四)《股票上市规则》第 7.7.9条规定出现变化情形的事项;
(五)《股票上市规则》第 7.7.11条规定的与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相关的事件;(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裁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九条 报告人负责协调和管理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工作。公司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和单位的信息联络人,负责执行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之一,负责根据收集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证券事务部,并经证券事务部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联络人将应报告的信息收集、核实并整理形成报送材料后,由本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将相关信息报送材料送达至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在审阅该信息材料后,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通过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所报告信息的有关文件资料送达至董事会秘书,并签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公司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公司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接触到重大信息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地当日的 24时)。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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