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000932):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和《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一)有《深交所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 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亦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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