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000932):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15:41 中财网
原标题:华菱钢铁: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保障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依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委员会推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内控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牵头组织财务、采购、证券等部门为委员会提供业务和工作支持,报告相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条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现场、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召开。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是审议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主要在有下列情况发生时:(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二)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出专业意见时;(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第十三条对于年报审计,委员会应遵循如下工作规程:
(一)委员会应当及时审议外部审计机构对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方案和时间安排。

(二)委员会应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后,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四)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报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委员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内控审计部门应牵头相关部门准备以下书面资料提交委员会审议。

1.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外部审计意见;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其他相关事宜。

(六)委员会对资料进行审阅后,形成书面意见呈报董事会审议。

1.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从事上一年度公司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形成决议;
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公司的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内控审计部门及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支撑的相关人员成员可列席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现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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