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000932):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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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15:4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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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菱钢铁: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32 股票简称:
华菱钢铁 公告编号:2025-68
湖南
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
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华菱钢铁”)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0日发出。会议发出表决票8份,收到表决票8份。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阅了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经营情况及第四季度经营计划,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5 1-9 945.98 42.29
公司 年 月实现营业收入 亿元,实现利润总额 亿元;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10亿元,同比增长42%。其中,2025年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18.04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2.46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62亿元,同比增长73%。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69
)》。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8票,其中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2025年5月修订),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16日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文件名称: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文件名称: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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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临时股东大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择时召开。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七条临时股东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择时召开。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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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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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提议人:
1
.公司董事会;
2.公司监事会;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 | 第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的提议人:
1.公司董事会;
2.公司审计委员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以上(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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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
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以公告形式通知其他股
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以上(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二日内以公告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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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结算
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应当列席会议。 | 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结算
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出席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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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股东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主持。 |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股东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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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第八
十二条的规定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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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计票人和监票人中一般应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
和一名监事。若股东大会会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则在本次 | 第三十六条计票人和监票人中一般应至少有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律师。若股东会会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则在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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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上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 | 次会议上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 |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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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保存,
10
保存期限至少 年。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与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保存,保
10
存期限至少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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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8票,其中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2025 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年5月修订),公司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16日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不应超过《公司章程》第
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不应超过《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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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第七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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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召开董事会例会,应在会议日期十五(15)日前,
以邮件送达、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方式向
全体董事、监事送达会议召开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应在会议日期十日(10日)前以前述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监事。但如果经全体董事在会议召开之前、之中或者
之后一致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或不经送
达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九条召开董事会例会,应在会议日期十日(10日)前,
以邮件送达、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方式向
全体董事送达会议召开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在
会议日期十日(10日)前以前述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但如果经全体董事在会议召开之前、之中或者之后一致批
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或不经送达会议通知
而直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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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会议的有关资料/文件发送给
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例行会议的会议资料/文件最迟应
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发送给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会议资料最迟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发送给全体董
事、监事。 |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会议的有关资料/文件发送
给全体董事。董事会例行会议的会议资料/文件最迟应当
于会议召开7日前发送给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
议资料最迟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发送给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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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事先通知
所有董事、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
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监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
和数据。 |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事先通知
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
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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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务,下列人员或
机构有权随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1)董事长;
(2)董事(含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各专门委员会;
(4)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5)监事会;
(6)总经理。
…… | 第十三条 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务,下列人员或
机构有权随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1)董事长;
2
()董事(含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必须遵
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公司各专门委员会;
(4)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
5
()审计委员会;
(6)总经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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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800万元以
上,需取得公司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800万元
以上,需取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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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涉及下列事项,需取得公司战略委员会的书面意
见: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
(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十八条涉及下列事项,需取得公司战略与ESG委员会
的书面意见: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
(三)公司可持续发展、环保、社会、治理等重大事项;
(四)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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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经董事会邀请,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子公
司总经理、各部室负责人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经董事会邀
请,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子公司总经理、各部室负责
人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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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做成会议记
录,并制作会议决议。 |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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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
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
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
任的重要依据。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董事
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
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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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 |
| 5.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单项说明;
6.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 5.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单项说明;
6.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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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改和废
止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改和废止
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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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8票,其中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2025年5月修订),公司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1月16日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 |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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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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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同时,还需将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第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同时,还需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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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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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与薪酬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与ESG、提名与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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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
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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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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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协助。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该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
…… |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协助。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
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
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该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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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 |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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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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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8票,其中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2025年5月修订),公司拟对《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19年8月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文件名称: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 文件名称: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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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
职责,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保障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
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议
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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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常设监督机
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公
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的监督和核查工
作。 |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依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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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
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三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占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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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
担任,由委员会推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四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由委员会推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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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
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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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内控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由内控审计部牵头,与财务、采购、
证券等部门组成审计工作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以下情
况:
1、至少每季度一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
2、至少每季度一次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结果;
3、报告衍生品情况,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
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内控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牵头组织财务、采购、证券等部门为
委员会提供业务和工作支持,报告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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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必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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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4、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权。 | 第九条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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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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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
2、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
公司秘密;
3、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负责。 | 第十条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
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
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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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
施:
1、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2、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
建议。 | 第十一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
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
的建议。 |
|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
容,会议可采取现场、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召开。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主要是复核中报、年报。临时会
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主要指有下列情况发生时: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
损害公司利益;
2、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出专业意
见时;
3、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
容,会议可采取现场、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召开。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是审议本议事规则第八条
规定的相关事项。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主要在
有下列情况发生时: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
损害公司利益;
(二)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出专业
意见时;
(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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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在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遵循如下工作规
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上一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外部审
计师的沟通,不断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
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四)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报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
员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工作组应准备以下书面
资料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
(1)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意见;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其他相关事宜。
(六)审计委员会对资料进行审阅后,形成书面意见呈报董事
会审议;
(1)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从事上一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公司的年报中予以披露。 | 第十三条 对于年报审计,委员会应遵循如下工作规程:
(一)委员会应当及时审议外部审计机构对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方案和时间安排。
(二)委员会应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后,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外部审计师
的沟通,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四)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报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委员会
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内控审计部门应牵头相关部门准
备以下书面资料提交委员会审议。
1.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意见;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其他相关事宜。
(六)委员会对资料进行审阅后,形成书面意见呈报董事会审
议;
1.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从事上一年度公司审计工作进行总
结,对下一年度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形成决议;
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公司的年报中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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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五章 议事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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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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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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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七条内控审计部门及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支撑的相关人员
可列席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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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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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1.整体调整条文序号;
2.正文中“工作条例”等重复文字的统一替换。 | 其他:1.整体调整条文序号;
2.正文中“工作条例”等重复文字的统一替换。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其他条款不变。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湖南
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8票,其中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2025年5月修订),公司拟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6日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目的
为规范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之间的经济行为,保证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1目的
为规范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之间的经济行为,保证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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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3.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3.3条所列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 3.1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3.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3.3条所列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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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公司与3.2(二)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的本条(二)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公司与3.2(二)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的本条(二)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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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3.2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 | 3.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3.2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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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其中第(十一)至(十四)条为与日常经营密切相关的交易称
之为日常关联交易,其它为非日常关联交易。 | 3.6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其中第(十二)至(十六)条为与日常经营密切相关的交易称
之为日常关联交易,其它为非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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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
负责根据本办法5.2.6条规定对公司发生的800万元以上关联交
易的客观性、公允性进行审核、评价,发表审核意见并提供给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4.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负责根据本办法5.2.6条规定对公司发生的800万元以上关联交
易的客观性、公允性进行审核、评价,发表审核意见并提供给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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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证券部
负责研究拟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修订工作,归集非日常关
联交易议案,组织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其信息披露,视情况组织关联交易
执行情况回顾会议工作。 | 4.4证券部
负责研究拟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修订工作,归集非日常关
联交易议案,组织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
会及股东会批准程序及其信息披露,视情况组织关联交易执行
情况回顾会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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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内控审计部
负责开展关联交易审计工作,或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关
联交易专项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
易审核委员会;参加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回顾会议。 | 4.6内控审计部
负责开展关联交易审计工作,或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关
联交易专项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委员会;参加关
联交易执行情况回顾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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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借款。 | 5.1.5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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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公司财务部负责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归集并根据本办法
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董事、监事、股东、子公司、
职能部门和高管人员在下述情况需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关联
交易议案:
…… | 5.2.2公司财务部负责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归集并根据本办法
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董事、股东、子公司、职能部
门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述情况需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关联交
易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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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公司证券部负责归集非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并根据本办法
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董事、监事、股东、子公司需
发生非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在签订非日常关联协议前将关联交
易议案及时提交公司证券部;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和高管人员需
发生非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在签订非日常关联协议前根据本办
法规定自行提交关联交易议案至相应机构履行审批程序。 | 5.2.3公司证券部负责归集非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并根据本办法
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董事、股东、子公司需发生非
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在签订非日常关联协议前将关联交易议案
及时提交公司证券部;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和高管人员需发生非
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在签订非日常关联协议前根据本办法规定
自行提交关联交易议案至相应机构履行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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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4公司董事、监事、股东、子公司、职能部门和高级管理
人员报送的关联交易议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 5.2.4公司董事、股东、子公司、职能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送
的关联交易议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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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6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800万元以上至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不含本数)或3000万
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孰高者,需取得公司关联交易审核委员
会审核通过,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5.2.6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800万元以上至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含本数)或3000万元
以下(含本数)的孰高者,需取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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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含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还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日常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 5.2.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含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5%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
露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还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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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8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第3.2-3.4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5.2.9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
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如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5.2.8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第3.2-3.4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5.2.9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
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如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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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2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3.6条第(十一)至(十四)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
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
的交易金额按本办法的第5.2.5-5.2.7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
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公司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适用本办法第5.2.5-5.2.7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
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办法的第
5.2.5-5.2.7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实
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办法的
第5.2.5-5.2.7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 5.2.12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3.6条第(十二)至(十六)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
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
的交易金额按本办法的第5.2.5-5.2.7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
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公司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适用本办法第5.2.5-5.2.7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
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办法的第
5.2.5-5.2.7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办法的第
5.2.5-5.2.7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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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6公司因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5.2.16公司因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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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7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
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3.3
(四)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5.2.17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
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
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3.3
(四)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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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主动回
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所持有的表决权不计
入有效表决权总数之中。该董事会决议由过半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过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
(五)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 5.3.1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主动回
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所持有的表决权不计
入有效表决权总数之中。该董事会决议由过半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过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
(五)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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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 5.3.2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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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3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5.3.3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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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公司内控审计部每年组织对公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审
计,或根据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的要求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向公
司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进行报告,并将其作为公
司和子公司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 6.1公司内控审计部每年组织对公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审
计,或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关
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向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并将其作为公司和子公司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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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应经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
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 7.3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应经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
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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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其他条款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