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相关要求,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职位,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
1.删除监事会专章及监事会、监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2.将“股东大会”的表述整体调整为“股东会”,并调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部分职权;3.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新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
综上,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鉴于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款众多,《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的监事会章节及“监事会”“监事”的相关表述;同时,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修订情况做相应调整,在不涉及其他实质性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关
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
|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
|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
|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和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
| |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
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附属企业相关材料
的,适用本条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
| |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
|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
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
| |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 |
|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 第四十二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5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外,股东大会应
当在公司办公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重达路58
号申通快递总部办公楼召开股东大会并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方式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一条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外,本公司召
开股东会的地点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重达
路58号申通快递总部办公楼。股东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
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
|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
|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及会议形
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及会议形
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
|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不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
|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其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意授权的证明。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
|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
单位印章。 |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
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如果委托书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
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票上市规则》第6.1.8条、6.1.10
条规定的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包括选
举独立董事)。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
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
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 |
| 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
东大会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案。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第一届监事会
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侯选人名单,经公司创
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
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
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其更换,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直接进入监事会。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
事会在提名监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意见。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或者选举2名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
东会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选举两名(含
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
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
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 |
| (含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
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
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
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
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
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
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
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
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选聘程序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
|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
|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 |
|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
的辞职报告在下一任董事填补其辞职产生的缺
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
解除关系的原因和条件而定。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权
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本公司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时,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设职工董事一名。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独立
董事3人。 | 删除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资产抵押、对外捐赠、对外担保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司股份
收购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 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
产抵押、对外捐赠、对外担保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司股份
收购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
|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投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
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计)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审议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之外的交易(本处“交
易”包括的事项同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中
关于交易的规定);
(三)属于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范围之外的关联
交易;
(四)本章程规定需要有股东会审议决议以外
的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以及财务资助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投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
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
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二)审议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范围
之外的交易(本处“交易”包括的事项同相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中
关于交易的规定);
(三)属于须经股东会批准范围之外的关联交
易;
(四)本章程规定需要有股东会审议决议以外
的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以及财务资助 |
| |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向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向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 |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权利义务及其他
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
| |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
| |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
| |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
|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结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
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战略、议题及
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趋
势,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结合公司业务和管理需要,评估公司治理
结构和组织架构,包括战略规划、目标设定、
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等事宜; |
| | (五)对公司ESG战略、ESG议题管理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指导与监督公司ESG相关决策
的落实;
(六)对公司重大ESG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
监督,审核公司ESG报告及其他与ESG相关的
重要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管理和监督
ESG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
(七)组织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基本
政策和管理制度;
(八)识别、评估和应对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重
大经营、财务、合规风险及ESG风险(包括气
候相关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
管理解决方案;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
| |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
4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
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
|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 删除 |
|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
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关于监事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适用于公司董
事。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 删除 |
|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删除 |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召开监事
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
批准。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
|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
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利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利 |
|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
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将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
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
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形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
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
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
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将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
前提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
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
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
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
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
过70%(包括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
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
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四)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
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
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
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
超过百分之七十(包括百分之七十);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
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
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四)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 |
| 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
放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
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经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
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 | 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每年度进行利润分
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
放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
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经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
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 |
| 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其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发
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调整
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董事会在审议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要详
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九)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 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预案并应征求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并由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
公司股东会批准。其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
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
变更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发表
审核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董事会在审议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要详
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
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九)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
| (十)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
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
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一)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十)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
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
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
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一)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
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
| | 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即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 |
| | 无效。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披露信
息的网站。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披
露信息的媒体。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
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 |
|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
| |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
|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第二百零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新增 | 第二百零九条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