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002468):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21:14 中财网

原标题:申通快递: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5-075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相关要求,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职位,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删除监事会专章及监事会、监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2.将“股东大会”的表述整体调整为“股东会”,并调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部分职权;3.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新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
4.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对《公司章程》其他内容进行补充或完善。

综上,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鉴于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款众多,《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的监事会章节及“监事会”“监事”的相关表述;同时,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修订情况做相应调整,在不涉及其他实质性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关 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1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和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 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附属企业相关材料 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 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新增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第四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第四十二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5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外,股东大会应 当在公司办公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重达路58 号申通快递总部办公楼召开股东大会并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方式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第五十一条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外,本公司召 开股东会的地点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重达 路58号申通快递总部办公楼。股东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 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及会议形 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及会议形 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不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其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意授权的证明。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 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 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如果委托书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 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票上市规则》第6.1.8条、6.1.10 条规定的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包括选 举独立董事)。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 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 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
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 东大会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案。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第一届监事会 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侯选人名单,经公司创 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 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 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其更换,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直接进入监事会。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 事会在提名监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意见。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或者选举2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 东会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选举两名(含 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 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 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
(含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 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 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 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 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 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 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 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 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选聘程序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 的辞职报告在下一任董事填补其辞职产生的缺 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 解除关系的原因和条件而定。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权 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本公司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时,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设职工董事一名。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独立 董事3人。删除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资产抵押、对外捐赠、对外担保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司股份 收购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 产抵押、对外捐赠、对外担保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司股份 收购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投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 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计)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审议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之外的交易(本处“交 易”包括的事项同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中 关于交易的规定); (三)属于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范围之外的关联 交易; (四)本章程规定需要有股东会审议决议以外 的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以及财务资助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投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 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 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二)审议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范围 之外的交易(本处“交易”包括的事项同相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中 关于交易的规定); (三)属于须经股东会批准范围之外的关联交 易; (四)本章程规定需要有股东会审议决议以外 的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以及财务资助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向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向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权利义务及其他 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结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 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战略、议题及 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趋 势,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结合公司业务和管理需要,评估公司治理 结构和组织架构,包括战略规划、目标设定、 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等事宜;
 (五)对公司ESG战略、ESG议题管理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指导与监督公司ESG相关决策 的落实; (六)对公司重大ESG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 监督,审核公司ESG报告及其他与ESG相关的 重要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管理和监督 ESG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 (七)组织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基本 政策和管理制度; (八)识别、评估和应对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重 大经营、财务、合规风险及ESG风险(包括气 候相关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 管理解决方案;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 4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 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删除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 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关于监事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适用于公司董 事。删除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删除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删除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召开监事 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删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 批准。删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十年。删除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 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利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 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将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 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 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形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 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 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 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将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 前提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 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 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 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 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 过70%(包括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 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 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四)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 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 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 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 超过百分之七十(包括百分之七十);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 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 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四)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
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 放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 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经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 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每年度进行利润分 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 放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 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经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 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其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发 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调整 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董事会在审议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要详 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九)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预案并应征求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并由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 公司股东会批准。其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 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 变更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发表 审核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董事会在审议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要详 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 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九)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十)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 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 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一)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十)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 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 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 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一)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 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即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
 无效。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披露信 息的网站。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披 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 告。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第二百零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新增第二百零九条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标点符号、格式、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调整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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