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00246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21:17 中财网
原标题:申通快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除《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指引》第3.2.2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指引》第3.2.2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印章、数据资产以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和物品等,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解除关系的原因和条件而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变更或豁免。公司有权要求其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董事会应当形成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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