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002468):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21:19 中财网
原标题:申通快递: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投资适用于公司的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决策权限
第五条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公司对外进行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由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对外投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除上述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八条对外投资事项达到第五条规定的股东会审批标准的,若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对相同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事项,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参照第八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投资事项前,应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资料搜集、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在实施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确保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产生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第十二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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