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00246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21:19 中财网
原标题:申通快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能够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包括:
(一)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十一)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及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档案信息进行确认。

第七条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公司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第十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涉及下列情况时,外部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部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等各类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七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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