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修订《湖北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内控制度中《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制度及条款相应废止。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 |
|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决议确认为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
|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且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50%。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
|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
|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30
到请求之日起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
东大会的上述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10
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10
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日
期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现场会议日期
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
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 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
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
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
7
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个工作日的规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
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删除 |
| 新增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删除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永久保存。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永久保存。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以及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公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以及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
|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
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
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
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
|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
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
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
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
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
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
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
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
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
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
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
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
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
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
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
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
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
事进行选举。 |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
非独立董事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
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
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
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
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
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
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
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
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
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
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
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
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
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
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
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
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
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
|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
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中职工
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1名。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
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
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罢免。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
| |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
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
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
以罢免。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执行职务时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务。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
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
遵守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忠实
义务。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
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
遵守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各项忠
实义务。 |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
| |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
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
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
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
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
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
长、总经理等行使。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提名委员、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以专
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以专
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既
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
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
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
决方式。
董事会审议按《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时,应当
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
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
议和表决采用方式为:投票表决。公司
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
董事会审议按《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时,应当以
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
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
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保 |
| | 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
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
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
责是:
……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
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
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
责是:
……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
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 第一百六十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
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
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 |
|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委。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
| |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为:
……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
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
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
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
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方为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为:
……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分红政策:
……
(五)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
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
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
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
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
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会提出关于
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
案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方为通过。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
|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3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八)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
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
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
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
| |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
通讯软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或电子邮件、通讯软件、电话或其他方
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被
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
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
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
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 |
|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
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
信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通讯软
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通讯软
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或信息
接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巨潮资讯
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10 30
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
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
| |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
|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