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1、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第七章 监事会”;将其他涉及到“监事会”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2、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公司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将个别表述进行完善。前述变动不再在修订对照表格中逐一列举。
|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
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
形。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 
|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 
|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五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
(五)项以及前款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信息
的,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序办理:
(一)申请查阅、复制的股东应当向
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及持股证明文件;
2.包括以下要素的书面申请:
(1)查阅、复制目的;
(2)拟查阅、复制的具体文件范围
及时间段;
(3)承诺不将查阅、复制信息用于
非法目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 
| 相关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以及本条前三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公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15个工
作日内,安排在工作时间现场查阅、复制。
(二)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1.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或者存在不
当的商业竞争关系;
2.近三年内有滥用查阅权损害公司
利益的记录;
3.近三年内曾泄露所获商业秘密或
者存在证据表明可能泄露商业秘密;
4.申请查阅内容与陈述目的明显不
符。
公司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三)保密义务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股东查阅公司有关材料时,应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有关人员在场。
股东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应对查阅 | 
|  | 信息严格保密,不得用于非声明用途。未
经批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否则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 
| 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
议已办理的登记。 |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增加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 |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 
| 形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
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删除第四十一条 | 
| 增加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 
|  |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增加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
况、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
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 
| 增加第四十八条 |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增加第四十九条 |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 
|  |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五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 
|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
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
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 
|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持股1
0%以上的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 材料。 |  | 
|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六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持股10%以上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持股1
0%以上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
当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
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
所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
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 
|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第六十七条 |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 
| 称)等事项。 | 事项。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 
|  |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以不影响股东会议的正常进行和表
决为原则。 | 第八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以不影响股东会议的正常进行和表决为
原则。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 
|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10年。 |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
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
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
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
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
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 
|  | 任。 |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
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
后各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
名。
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由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由20名以上职工联合提
名,以后各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由职工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举。 | 第九十三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应当在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
除外。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
后各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
名。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但该提案必须在股
东会召开前至少10日送达董事会,提案
中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依据本章程
规定需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并应当同时
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和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但该等提案必须在股
东会召开前至少10日送达董事会,提案
中董事候选人人数、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依据本章程规定
需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并应当同
时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
行。 |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 
|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如属换届选举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以上届董事、监事任期届满
的次日就任,如公司董事、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结
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事、监事选举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
就任。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如属换届选举的,新任董
事在上届董事任期届满的次日就任,如公
司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新任董事在
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事选
举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
任。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
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
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
容。公司与董事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
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
公司与董事自愿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
行修改、终止或变更。 | 第一百零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
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
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
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职
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公司与董事
签订的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
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董事自愿协商
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终止或变更。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 
|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
司同类的业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 
|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
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3年。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
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
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
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经股东会批准,公
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
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
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 | 
| 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在公司兼任
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外的职务,不得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应当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
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影
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
事1名,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
的1/3,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应从连续
任职2年以上的董事中产生,且应具有3
年以上主营业务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进入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12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
总数的1/3,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
事长1名。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
有成效的讨论,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
决策。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知识、技能和素质,专业结构合理。
董事会可以设职工代表董事,但职工代表
董事不超过1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进入董事 |  | 
| 会。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应从连续任职2年以上的董事
中产生,且应具有3年以上主营业务相关
行业从业经验。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 
|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 
|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行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审
批权限如下,但按照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公司购买、出
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相
关法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
绝对金额5000万元以内;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
金额500万元以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行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审
批权限如下,但按照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公司购买、出
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相
关法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
绝对金额5000万元以内;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
金额500万元以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 
| 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5000万元以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
金额500万元以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
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
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事项。超出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
交易行为,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
以下的单项固定资产投资,或连续十二个
月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8%
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
总经理批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
含购买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生
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
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 | 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5000万元以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
金额500万元以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
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
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对外担保事
项。超出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行
为,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
以下的单项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不
含委托理财),以及连续12个月内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8%以下的固定
资产投资、同一或类似项目的对外投资
(不含委托理财),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
理批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
含购买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生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
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 
|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下列
财务资助事项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资助
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
定。
(四)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时,董事会决策权限
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
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超过3000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金额
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的关联交易。
超过前述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关
联交易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前述董
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
决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 |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下列
财务资助事项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资助
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
定。
(四)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时,董事会决策权限
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
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超过3000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金额
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的关联交易。
超过前述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关
联交易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前述董
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
决定。 | 
| 述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
述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增加第一百三十六条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 增加第一百三十七条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增加第一百三十八条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 
|  |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增加第一百四十条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 
|  |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增加第一百四十二条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 增加第一百四十三条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 
| 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增加第一百四十六条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
由5人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战略与ESG委
员会召集人,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
事范围内选举产生。战略与ESG委员会负
责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公司
ESG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
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 
|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战略和ESG目标、可持
续高质量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
大影响的战略和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
导管理层对战略和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
当的应对措施;
(六)组织编制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可持续发展报告等;
(七)审议与战略和ESG相关的其他
重大事项;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
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 
|  |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审核和审
查薪酬政策或方案,薪酬政策或方案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履行职责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
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实行轮值总经
理制度,轮值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
年,连选可以连任。轮值总经理根据本章
程及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行使总经理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实行轮值总经
理制度,轮值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任职时间原则上不
超过一年,连选可以连任。轮值总经理根
据本章程及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行使 | 
| 相应职权,履行总经理相应的职责,承担
《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义务;轮值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以在
副总经理中指定一名常务副总经理或执
行总经理,牵头组织协调公司有关日常工
作,并可视情况在副总经理中进行调整。
常务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对总经理负
责。
公司总经理、轮值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应当和总经理、轮值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义
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
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公司与上述人
员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
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上述
人员自愿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
改、终止或变更。 | 总经理相应职权,履行总经理相应的职
责,承担《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义务;轮值总经理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
可以在副总经理中指定一名常务副总经
理或执行总经理,牵头组织协调公司有关
日常工作,并可视情况在副总经理中进行
调整。常务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对总经
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等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
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上人员的任
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责任、离职后的义务、追责追偿,以及公
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公司
与上述人员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
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
司与上述人员自愿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
进行修改、终止或变更。 |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 
| 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
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董
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说明该项安排的合
理性以及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组织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八)组织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利、奖惩方案,决定聘用或者解聘除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职工;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 
| 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 
|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
司经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
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
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独立董
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独立董事2/3以上
同意,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
司经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
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
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过半
数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3、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会的权利,若符合前述现金分红条件而 | 
| 东会的权利,若符合前述现金分红条件而
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
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表决。
4、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
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
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并经
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
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
过。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信息披露
1、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 | 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
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表决。
4、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会上的投票权。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
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
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
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
过。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信息披露
1、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 
| 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
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
(六)审阅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工
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大问题;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增加第一百七十二条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增加第一百七十三条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增加第一百七十四条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和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日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通
信或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 
|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通
信或公告方式进行。 |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者电子
通信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与其持股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
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
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
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
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
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违反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增加第一百九十六条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 
|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
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
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
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
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 
|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 
|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