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由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杭州中泰过程设备有限公
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330183000005971。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由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杭州中泰过程设备有限公
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82388803N。 |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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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本公司称总
经理,下同)、副经理(本公司称副总经理,下同)、财务负责人
(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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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
| 第十八条公司系由章有虎等17名发起人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以
其在杭州中泰过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按相应比
例进行折股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公司发起设立时股本情况如下: | 第十九条公司系由章有虎等17名发起人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以
其在杭州中泰过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按相应比
例进行折股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00元。公司发起设立时股本
情况如下: |
| 第十九条公司总股本383,190,600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385,713,000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
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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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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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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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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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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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
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
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
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
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
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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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定义、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除十七项外)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行为(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定义、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除第十四项外)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行为(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
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
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至
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地点,
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地点,
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
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
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
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者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拥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征集。
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的,
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被征集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被
征集人的授权书参加股东大会。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公司股东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拥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
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
征集。
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的,应
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被征集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被征
集人的授权书参加股东会。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具体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
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具体
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
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
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
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更换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选举或更换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
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
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
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
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
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 | 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
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股东会在选举或更换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
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
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
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候选人
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
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
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
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另有明确要求的情
形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个股
东对每个监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
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召开日向前推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
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
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
日向前推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
或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证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
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
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同
业务。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证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
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
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同
业务。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
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
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
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
确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 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融资、对外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融资、对外
捐赠等事项;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
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
限,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
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
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还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六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还应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
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
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
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当主动回避
并放弃表决权。
不具关联关系的董事认为其他董事同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且应当回避的,应在董事会就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前提出。该被提
议回避的董事是否回避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决定。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
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
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
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当主动回避
并放弃表决权。
不具关联关系的董事认为其他董事同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且应当回避的,应在董事会就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前提出。该被提
议回避的董事是否回避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决定。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按照以下规定进
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书面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上述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按照以下规定进
行: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书面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上述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按规定披露独立董
事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
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四)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五)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 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应按规定披露独立董事
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
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四)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五)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
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
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
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及公司职工;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外的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交易事项见本章程第四十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见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由总经理决定或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
过后决定。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及公司职工;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外的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交易事项见本章程第四十五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见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由总经理决定或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后决定。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 (删除)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
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
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上述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上述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
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一百七十五条……7.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的有关规定。
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如出现公司业务发展快
速、盈利增长较快等情形,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已属于成熟
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出修改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
进一步提高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二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二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第一百九十二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 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O四条第(一)、第(二)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