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002459):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  |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5:55:45 中财网 |  | 
原标题:
晶澳科技: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本信托为【权益类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管理
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
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
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
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
投资者自担。
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合同号:云信信2025-1516-( )号
至
云信信2025-1516-( )号
信 托 登 记 系 统 产 品 编 码 :
【 】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含义与《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1条所列示的释义相同。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15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向您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业绩基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优先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对信托利益的承诺或保证。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建议权人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的未来业绩表现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投资建议权人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三、受托人并未委托任何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本信托计划。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投资建议权人、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提供的信托计划任何信息,均不应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述、承诺或保证。
四、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且唯一的法律文件。关于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的认购和赎回、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应以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约定为准,委托人暨受益人应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
五、委托人应当是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信托资金的追加和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建议书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如果投资建议书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书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七、本信托计划设置的预警及止损措施有限,优先及劣后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如某一交易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低于平仓线,且【投资建议权人】未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的,则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等方式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直至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满足本合同的约定(如因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故触发预警线或平仓线后并非必然进入平仓阶段,可能仅部分非现金资产被变现,委托人仍存在资金损失的风险。此外,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后的风险监控指标a有可能低于平仓线。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此外,经优先委托人/受益人认可后,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降仓和止损操作,如果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八、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或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委托人最终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与终止日按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的信托利益很可能存在差异,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充分了解信托计划终止风险及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
九、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本机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若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十、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对于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的其他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查询。
十一、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十二、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劣后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
劣后受益人可能损失全部信托资金。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劣后受益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劣后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三、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四、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PB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数据计算本针对港股通(如有)的交易数据),可能影响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风险监控等。委托人知悉并认可受托人免于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存在明显过错的除外。
十五、PB系统的风险。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交易和风险监控均高度依赖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交易系统(即PB系统),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PB系统使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承诺函、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使用申请表等相关协议或文件),并通过该PB系统进行产品管理运作。PB系统使用期间,可能存在如下风险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风险,如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网络黑客行为等影响交易及风控的情形。2、清算风险,如证券经纪商未能及时完成前一交易日的清算、清算数据有误等情形影响到受托人当日证券交易的情形。3、不可抗力风险。4、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单方中止或终止系统服务的风险,如证券经纪商出于经纪业务风控的需要或按照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窗口指导的要求等情形暂停本产品账户的系统使用权限。5、系统风控设置失效的风险,如因交易系统更新而产生系统BUG、交易系统基础架构设计存在问题、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提供的交易系统数据错误、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未能及时提供风控监督所需的交易系统数据等情形。6、PB系统所特有的操作风险:如交易系统不支持资金实时同步功能,交易期间如发生银证转账需要人工手动更新交易系统中的资产数据,若不及时人工更新交易系统中的资产数据或手动更新的数据不准确均有可能影响到风控设置的执行;交易系统可能不支持本信托计划某些特定的风控需求,针对该特定风控事项,受托人可能需要进行人工审核。
相对于系统自动风控审核而言,人工审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较差,将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等。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完善信息系统认证体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证券交易系统在设计、研发、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给本信托计划的管理或信托财产的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全体委托人知悉并确认:PB系统使用协议是证券经纪商提供的格式文本,该格式文本明确约定了特殊的免责条款或客户风险自担的条款且该协议不接受修改。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PB交易系统使用协议。全体委托人特别确认:PB系统使用协议中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特别是承诺性内容所引发的风险及责任)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存在明显过错的除外。如上述PB系统问题造成信托财产损失,且证券经纪商对该等PB系统问题存在过错的,受托人应根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证券经纪商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信托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a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十七、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但受托人存在明显过错的除外,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申明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同意,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申明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且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参与本信托计划所交付的资金全部为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本人/本机构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作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决定仅依赖于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其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
五、本人/本机构理解并确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受限于各方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政策,同时,受托人有权行使信托合同第19.2款项下的受托人权利。
六、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及受托人免责条款,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七、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委托人为机构的,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八、本人/本机构确保在信托合同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为本人/本机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并在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表决(含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九、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十、本人/本机构同意并授权受托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关及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其他机构报送委托人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份额信息等)。如本人/本机构提供信息资料不完备的,本人/本机构同意配合提供。本人/本机构确认受托人已依法向本人/本机构提示并说明本授权条款内容,本人/本机构已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授权条款。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阅读本段重点提示内容后。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并分理解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
优先委托人同意: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出于对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全体委托人为投资建议权人,并共同授权指定邮箱【 】出具投资建议,但在风险监控指标a跌破平仓线后投资建议权人为优先委托人】。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并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建议权人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劣后委托人同意: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出于对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全体委托人为投资建议权人,并共同授权指定邮箱【 】出具投资建议,但在风险监控指标a跌破平仓线后投资建议权人为优先委托人】。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并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不存在资产代持、违规汇集他人资金、非法所得、禁止或限制流通等情形。
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建议权人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本人/本机构为劣后委托人,本人/本机构知悉,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 委托人申明:
一、本人/本机构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
格投资者,并且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
权。
二、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
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三、为履行反洗钱、涉税信息尽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职责义务,
受托人将自行收集、处理或保存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受托人可能向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等监管机关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同时,本信托在开立银行账户等账户
时或者在投资管理或者在保全项目变更时,受托人也可能按照保管机构、投资标的管理
人、保险人等合作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前述个人信息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受益人姓名/名称、个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认购金额/份额
信息以及其他可以识别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等。受托人将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或法律法
规规定的具体期限内自行合理收集、处理、保存并向前述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有)提供
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委托人单独同意并授权受托人自行收集、处理、保存
并向前述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有)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如委托人/受益人的 | 
| 个人信息资料不完整或发生变更时,委托人将按照受托人的要求配合完善或更新个人信
息资料。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已依法向委托人提示并说明本授权条款内容,委托人已知悉
并理解上述全部授权条款。
四、委托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
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
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
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
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
人发生变化时,及时根据合同当事方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
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
名单(且该名单需经中国政府认可),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
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并经中国政府认
可的国家和地区。 | 
| 委托人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 
日期:202 年 月 日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系指本合同信息及签字页载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煜】
住所:【云南省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
邮编:【650000】
网站:【http://www.yntrust.com】
信托经理:【 】。
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的信托经理,但应于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披露。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益人: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目录
第1条释义...................................................................9第2条信托计划的目的........................................................12第3条信托计划的类型........................................................12第4条信托计划的期限........................................................12第5条信托计划的规模........................................................12第6条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12第7条受益人................................................................13第8条信托受益权............................................................13第9条信托计划财产..........................................................13第10条信托单位认购和赎回...................................................16第11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18第12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18第13条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25第14条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27第16条风险揭示与承担.......................................................29第17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33第18条信托计划的终止、延期和清算...........................................34第19条信托当事人的陈述与保证...............................................36第20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37第21条受益人大会...........................................................41第22条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43第23条信息披露.............................................................43第24条违约责任.............................................................44第25条不可抗力.............................................................45第26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45第27条通知和送达...........................................................45第28条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46第29条信托计划的成立和生效.................................................46第30条合同的解释...........................................................47第31条条款的独立...........................................................47第32条权利的保留...........................................................47第33条合同的完整...........................................................47第34条其他事项.............................................................47信息及签字页................................................................50第1条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设立的“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信托计划文件或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1.6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1.7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
1.9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根据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以及信托利益计算方法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
1.10优先委托人:指【 】。
1.11劣后委托人:指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1.12员工持股计划:指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1.13投资建议权人:指【全体委托人为投资建议权人,并同意共同授权指定邮箱【 】出具投资建议,但在风险监控指标a跌破平仓线后投资建议权
人为优先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受全体委托人同意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1.14认购: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缴付资金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15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16首次认购:指各委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及第一次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1.17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介期。
1.18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1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1.20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21优先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22劣后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劣后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23信托计划资产或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受托人因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股票、证券买卖差额收益、红利、股息、银行存款利益等,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取得的财产总和。
1.24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合同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
1.25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财产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当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当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当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当日应计提的投资建议权人费(如有)-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和税费。如果“某估值基准日”不是“费用计提日”,则当日应计提的各项费用为零。
1.26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受益权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根据委托人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将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与劣后信托单位两个类别,每一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7优先信托单位:指优先委托人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认购的、为受益人持有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单位。
1.28劣后信托单位:指劣后委托人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认购的、为受益人持有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单位。在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信托单位后于优先信托单位进行分配。
1.29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第5位四舍五入。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单位净值为人民币1.0000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第5位四舍五入。
1.30估值基准日/估值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其中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及节假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例如:周一对周五、周六、周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信托利益核算日、费用核算日、信托计划终止日以及受托人认为有必要核对的情况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下一工作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1.31信托计划利益/信托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32优先信托计划利益/优先信托利益:指信托计划利益中优先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1.33劣后信托计划利益/劣后信托利益:指信托计划利益中劣后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1.34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本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为【 】%/年。
1.35保管银行/保管人:指【 】。
1.36协助管理人:指【 】、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7上市公司:指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59.SZ)。
1.38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2025-1516-BG号】的《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对上述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9证券经纪商: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0《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签订编号为云信信2025-1516-JF号的《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1《协助管理协议》:指协助管理人与受托人签订编号为云信信2025-1516-XZGL号的《员工持股计划协助管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2《非交易过户协议》:指受托人与上市公司签署的《非交易过户协议》(编号:云信信2025-1516-FJGH)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3交易文件:指信托文件、信托合同、保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协助管理协议、以及投资建议权人及劣后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的承诺函(如有)的统称,各委托人对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晰知晓并认可。
1.44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1.45信托计划募集/认购账户:指根据信托单位发行的需要,受托人为信托资金的募集而在相关银行开设的募集/认购账户。
1.46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专户:指受托人以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账户,即信托计划保管账户。
1.47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1.48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49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1.50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指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的预设存续期限。
1.51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依据本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包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到期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之日、信托计划延期终止之日。
1.52信托份额明细表:指受托人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1.53风险监控指标a:风险监控指标a=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市值/【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元/份+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应付未付的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风险监控指标a以受托人计算的结果为准。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视为现金资产,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指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类资产以外的股票(包括股票收益权)、信托业保障基金等资产,其中股票及股票收益权的市值计算基准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当日收盘价为准。
1.54风控指标估算日(即T日):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计算风险监控指标a的日期,即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
1.55预警线:受托人设定的用以启用预警风控措施的标准,即预警线为风险监控指标a=【 】%。
1.56平仓线:受托人设定的用以启用平仓风控措施的标准,即平仓线为风险监控指标a=【 】%。当连续5个交易日估算的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 】%时,则触发平仓,本信托计划优先级委托人作为投资建议权人,有权建议信托受托人(即T+1个交易日,T日为连续5个交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采取信托计划平仓措施。
1.57信托利益分配日:指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之日,为信托利益核算日后2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
1.58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59信托利益核算日:即核算截至该日(不含)受益人可获得信托利益数额之日,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优先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本合同预留指定邮箱设置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
1.60费用计提日:指受托人计算及提取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本信托计划费用在存续期每个自然日计提,终止日当日不计提。
1.61费用核算日:指受托人计算当期应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优先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本合同预留指定邮箱设置临时费用核算日。
1.62税费: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1.63年天数:本合同项下年天数按365天计算。
1.64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但根据本合同上下文,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的情况除外。
1.6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6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67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2条信托计划的目的
2.1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2.2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拥有和/或具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一致认可,【全体委托人作为投资建议权人共同授权指定邮箱【 】出具投资建议,在风险监控指标a跌破
平仓线后,投资建议权人为优先委托人】。
第3条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系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信托计划。
第4条信托计划的期限
4.1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为不超过【 】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后不超过 个月止。本信托计划预设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4.2如发生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第5条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设立时的规模预计为预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元整),其中:优先信托资金预计为人民币【 】元,
劣后信托资金预计为人民币【 】元,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受托人可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决定实际成立规模,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优先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与劣后委托人的认购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
第6条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6.1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2 】年【 】月【 】日至【202 】年【 】月【 】日。
6.2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缩短或延长推介期。
6.3本信托计划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6.3.1全体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6.3.2《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保管协议》、《协助管理协议》、承诺函文件已完成签署。
6.3.3本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如有)已开立在 。
6.3.4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已募集信托单位达到【 】万份或者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时已募集信托单位达到【 】万份,且募集的优先信托单位份额与劣后信托单位份额之比不超过【 】。
6.3.5交易文件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6.3.6员工持股计划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和监管规定并依法公告,上市公司已经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委托管理方案,且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6.3.7受托人已经在指定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户名:【 】,
上市公司已经在中登公司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并完成上述账户的关联绑定。
6.3.8其他条件(如有)。
6.4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6.4.1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信托计划不成立时,发生费用按本信托合同第10.1.10款的规定处理。
6.4.2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1)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2)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3)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4)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6.5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该等账户均开立在 。
第7条受益人
7.1本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7.2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劣后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劣后受益权。
第8条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受益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8.1 优先受益权
优先受益权是指优先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优先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劣后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计划利益为限并且最高不超过优先信托资金以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优先受益权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的任何承诺、担保或保障。
8.2 劣后受益权
劣后受益权是指劣后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劣后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劣后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次于优先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利益之前,受托人不向劣后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之后,劣后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第9条信托计划财产
9.1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估值后的总金额。
9.2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估值方法
资产的估值方法如下:
9.2.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对于停牌股票,根据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收益率采取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9.2.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如果发行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发行价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已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重大事件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流动性折扣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监管最新规定估值。
优先股,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如果优先股的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9.2.3股票收益权参照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9.2.4债券回购,以本金列示,按成交单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本金无法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最新规定,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2.5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对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所投资基金与信托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对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对于公募REITs,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如果公募REITS的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该REITS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9.2.6现金类资产:
银行存款(含证券期货账户活期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本金计算,按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
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与银行协议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信托业保障基金(如有)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到账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9.2.7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已履行了应尽的估值义务,委托人接受并认可该估值结果。如果受托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保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此种情况,受托人或保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算。
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信托保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如果监管部门将来出台适用于信托产品的估值指引相关规定的,且本信托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调整估值方法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估值方法。
9.3暂停估值的情形
如发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将暂停估值: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未营业;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法律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9.4估值效用
全体委托人认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保管银行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9.5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
每一个工作日、每年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在其后的1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通过受托人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披露。
受托人应委托人需要,需计算本信托计划每个工作日、每年最后一个自然日及委托人指定日期的单位净值,在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进行复核。受托人将经保管银行复核后的估值结果通过受托人与委托人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委托人。
9.6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信托估值出现错误时,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信托估值错误偏差达到信托净值的0.25%时,受托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委托人。
9.7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信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受托人承担。因此,就与信托有关的会计问题,本信托的会计责任方是受托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计算的信托净值已由保管银行复核确认无异议,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对信托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信托净值的情形,以受托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并对外披露,由此给委托人和信托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信托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受托人和保管银行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信托估值错误,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8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户名: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标的股票及其收益权,标的股票收益权包括标的股票对应的全部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股票在任何情形下的转让、处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在任何情况下向第三方转让或者任何因处置标的股票所取得之收入);(2)标的股票的派生股票(系标的股票产生的孳息)在任何情形下的转让、处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派生股票在任何情况下向第三方转让及任何因处置派生股票所取得之收入);(3)上市公司终止清算时,基于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而获得的清算分配财产;(4)上市公司依法减资时,基于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而获得的出资额的返还;(5)因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产生的其他任何收益,收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
第10条信托单位认购和赎回
10.1 信托单位的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必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10.1.1.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须为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项下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等,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其认购申请。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仅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且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3)作为受益人的委托人的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认购金额最低为【 】万元。
(4)委托人人数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的委托人人数不超过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10.1.2.认购资金的交付
(1)劣后委托人认购资金应先于优先委托人资金缴纳,并提供资金到账证明材料以及内部有效决策文件,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认购资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采取下述方式之一:A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委托人应在银行转账申请的备注中注明:“认购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如有)。
B委托人通过受托人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第三方金融机构指定账户,再由该第三方金融机构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划付至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受托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认购账户。
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
账号:【 】
如果信托计划募集成功,则受托人应当在推介期届满之日(含当日)将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内的资金划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若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则无需划转)。信托资金转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信托计划利益。
劣后委托人承诺,其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均为其自有资金,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信贷资金。劣后委托人须提供认购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等安排的内部有效决策证明文件。
(2)优先委托人缴付认购资金流程如下:
A优先委托人在劣后委托人交付认购资金后且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前将认购资金支付至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同时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向受托人提交加盖优先委托人预留印鉴的《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以下简称“《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申请书上应载明认购日、认购金额、信托单位存续期限等要素。其中认购信托单位的规模应符合信托合同第5条约定的比例并与实际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一致,若不一致,优先委托人应重新出具《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
B受托人应在收到优先委托人提交的《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的当日,作出是否同意优先委托人认购申请的决定。
C若受托人不同意优先委托人提交的《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则优先委托人认购不成功;优先委托人认购不成功的,受托人应在收到优先委托人认购资金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其收到认购资金加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回优先委托人。
D若受托人同意优先委托人提交的《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则受托人在确认认购资金已划付至认购账户的当日,确认优先委托人认购成功,宣布信托计划成立,并于当日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向优先委托人出具加盖受托人预留印鉴的《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回执》。优先信托单位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信托利益。
E若优先委托人划付至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与《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中的认购金额不一致,受托人应于收到优先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当日书面通知优先委托人修改《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优先委托人当日完成修改后应再次通过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递交受托人确认。若优先委托人书面明确表示拒绝修改《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或者未作出回复,则优先委托人认购不成功。
F优先委托人应在《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以邮件形式提交受托人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交受托人,受托人应在加盖受托人预留印鉴的《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回执》以邮件形式提交优先委托人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交优先委托人。邮件内容与正本不一致的,以邮件内容为准。
(3)劣后委托人缴付认购资金流程如下:
劣后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开始后,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并确认其认购劣后信托单位的规模,将认购资金支付至本合同第10.1.2款第(1)项约定的认购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至受托人。
10.1.3认购文件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1)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肆份;
(2)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肆份;
(3)委托人提交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信托利益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对于信托利益账户在分配结束前的变更,委托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事先通知受托人并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变更手续;
(4)其他必备证件;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10.1.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10.1.5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认购。
10.1.6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资金÷1.0000元/份。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10.1.7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
(2)信托份额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10.1.8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1)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存续的委托人人数不超过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且信托计划成立时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之比不超过【 】。
(2)本信托计划成立前,参与认购的委托人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10.1.9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劣后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认购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返还其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
10.1.10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0.2信托单位的赎回
本信托计划不开放赎回。
第11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1.1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1.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1.3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11.4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12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2.1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由受托人完成。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职责。
全体委托人同意【全体委托人为投资建议权人,并同意共同授权指定邮箱【 】出具投资建议,授权指定邮箱出具的投资建议需经全体委
托人同意视为有效的投资建议,在风险监控指标a跌破平仓线后投资建议权人为优先委托人(此时优先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无需其他委托人同意即为有效的投资建议,也不必通过上述共同授权指定邮箱出具投资建议)】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人;投资建议权人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特别地,优先委托人,仅有权在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平仓线的情况下,作为投资建议权人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信托出具投资建议。其余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仅采纳全体委托人共同授权指定邮箱【 】出具的投资建议(需经全体委托人同意)。
12.2管理运用方向
12.2.1信托计划财产投资于如下投资标的:
【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投资于【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59.SZ)的股票(包括其股票收益权)、信托业保障基金、现金类产品(含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12.2.2其他经委托人一致书面同意的投资标的。如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本信托计划才能投资该产品。
12.2.3若符合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但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不能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的投资品种,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能够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后,本信托计划才可按照上述投资限制条款进行投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等对相关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进行调整,受托人有权对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但应在调整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各委托人。
12.3投资比例
(1)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低于80%(按成本法与市值法孰低计算)。不得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2)委托人知悉并同意,高风险类型的产品可以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或召开受益人大会决议。
12.4投资限制
下述投资限制中的数据和设置均以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为准。“PB系统”是指本信托计划的证券经纪商提供的进行场内投资交易的系统:
(1)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59.SZ)股票(包括其收益权)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现金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2)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标的股票:①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标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锁定期内,不得抛售、转让信托已持有的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信托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4.99%,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
(5)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总数累计不超过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6)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7)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融资融券交易、新债认购、新基金认购、权证交易、正回购交易和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8)不得投资于非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
(9)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贷款、抵质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10)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相关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12)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5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非现金类资产买入交易,本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赎回基金类资产。
(13)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3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30%(以市值法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有权通知投资建议权人在3个交易日内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或者受托人有权在5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若投资建议权人在建议买入某种证券前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入该等证券将存在锁定期等限制流动性措施,投资建议权人不得建议买入该等存在锁定期等限制流动性措施的证券(本信托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投资的
晶澳科技股票除外),否则投资建议权人需全部赔偿信托计划因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处罚。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但应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信托合同与法律法规产生抵触,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若符合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但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不能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的投资品种,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能够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后,本信托计划才可按照上述投资限制条款进行投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等对相关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进行调整,受托人有权对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但应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信托合同与法律法规产生抵触,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12.5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安排
请详见本合同附件十二。
12.6管理运用流程
优先级委托人,仅有权在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平仓线的情况下,作为投资建议权人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信托计划出具投资建议。其余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仅采纳全体委托人共同授权指定邮箱【 】出具的投资建议(需经全体委托人同意)。
12.6.1投资建议权人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
(1)投资建议是投资建议权人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2)投资建议权人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投资建议权人应通过指定邮箱发出。
B如遇特殊情况,投资建议权人可采用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电子邮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全体委托人同意,授权指定电子邮件发送投资建议,电子邮箱为【 】。
优先级委托人,仅有权在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平仓线的情况下,作为投资建议权人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信托计划出具投资建议,优先级委托人指定出具投资建议的电子邮箱为【 】,电话为【 】。
受托人接收投资建议的电子邮箱为【 】、【 】、
【 】、【 】。投资建议权人确认通过上述指定
电子邮箱并按照12.1条约定发送的投资建议即为有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按照电子邮件发送的内容执行投资建议。如后续受托人收到的投资建议原件与受托人指定接收邮箱收到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受托人指定接收邮箱收到的内容为准,由此引起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C投资建议权人以指定电子邮件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建议以及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投资建议权人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D除投资建议权人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标的停牌或交易所休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12.6.2投资建议权人有义务确保投资建议合法合规,符合交易所规则、监管机构要求(包括监管机构窗口指导)、公平交易的规定及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并可执行。但受托人保留对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建议有疑义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权利。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全部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12.6.3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含窗口指导意见)、交易所规则、信托文件约定的且为可执行的。受托人有权对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有权决绝执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立即通知投资建议权人,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及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1)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含窗口指导意见)、交易所规则、信托文件约定的。
(2)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无法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不足、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的无法执行。
(3)受托人认为有可能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或者存在与受托人有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或者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受托人或本信托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4)受托人有合理怀疑可能有不正常交易的投资操作。
(5)投资建议的内容或者执行结果损害受托人或本信托委托人利益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
(6)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未从授权的预留邮箱中发送的投资建议或未发送至受托人指定接收邮箱的投资建议。
12.6.4如本信托计划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调整投资限制,受托人须征得全体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与投资建议权人就调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在符合本合同12.3款第(2)项情况时,受托人调整投资比例无须征得全体委托人书面同意或签署补充协议。
12.6.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不符合12.4款约定的,受托人有权通知投资建议权人在3个交易日内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否则受托人有权在受托人通知后5个交易日后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但如遇股票停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窗口指导限制或禁止交易等情况,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完成调整的,则调整时间相应顺延,相关风险应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和受益人对此表示理解并认同。
12.6.6若投资建议权人在建议买入某证券前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入该等证券将存在锁定期等限制流动性措施的,投资建议权人不得建议买入该等存在锁定期等限制流动性措施的证券(本信托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投资的
晶澳科技股票除外),否则投资建议权人需全部赔偿信托计划因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处罚。
12.6.7投资建议权人在此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建议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6.8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投资建议权人经受托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不再接受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建议,并根据优先委托人建议处置并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1)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2)连续5个交易日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平仓线。
(3)劣后份额调整措施执行完毕后(如存在),受托人根据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优先委托人建议进行管理运作。
(4)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买入或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
(5)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6)如信托计划终止前15个交易日内投资建议权人未逐步出具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7)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8)信托计划因异常交易被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出具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
(9)投资建议权人出现违反本合同的违约情形的。
(10)受托人认为有必要,且经优先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情形。
(11)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2)信托计划终止后,仍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需变现(因本信托计划因证券停牌或中签新股未开板等原因致使标的投资项目无法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的情况,信托计划被动延期或部分清算的情形除外)。
其中,上述第(3)、(9)项情形,信托计划将根据优先委托人投资建议处置并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无需征得劣后委托人同意。
12.6.5股权行使原则
(1)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2)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通过授权投资建议权人行使或者按照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书面表决意见进行表决。如投资建议权人未行使表决权或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受托人有权不进行任何操作。
(3)投资建议权人如需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上市公司提出议案。
12.6.6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建议权人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若投资建议权人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受托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形除外。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在本信托计划触发平仓操作之前对于全体委托人共同授权指定邮箱出具的投资建议均视为同意。
12.6.7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书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投资建议书。
12.7管理运用原则
12.7.1投资建议权人为信托计划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1)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运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2)未投资的信托计划资金仅限于存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4)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上述限制的规定发生变化的,受托人可作相应调整。
12.8投资策略
本信托计划采用“价值投资策略”。
12.9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2.9.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12.9.2信托计划财产项下的证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托管机构。
12.9.3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12.9.4受托人与保管人需签订保管协议,保管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保管人根据保管协议约定履行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责,具体职责详见保管协议。
12.10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12.10.1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12.10.2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12.10.3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12.11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管理
12.11.1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开立
(1)受托人应以信托计划名义开设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包括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上市公司开立的名称为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资金账户等专用账户,以上账户进行唯一三方关联。
(2)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与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信托计划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3)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共同对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4)劣后委托人应配合受托人将受托人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和劣后委托人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绑定,将用于员工持股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证券账户并托管至受托人指定席位。未经受托人和优先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托管至受托人指定席位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托管至其他席位,不得对受托人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主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进行变更,不得对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辅账户,不得开通融资融券。劣后委托人违反上述事项的,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立即到期并变现所持有的股票,同时劣后委托人应赔偿信托计划损失,赔偿金额为信托计划委托人本金和违约事项发生时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孰高值,劣后委托人应于受托人发出赔偿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赔偿金额。
(5)劣后委托人应在受托人指定的 营业网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特指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开立的银行账户,户名: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管专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参加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将自筹资金转入该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劣后委托人交付劣后信托资金。
(6)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营业网点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的专用验资账户(户名: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且该账户不得开立非柜面转账功能。
12.11.2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12.11.3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12.11.4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12.12投资保护机制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信托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参考财产净值。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参考财产净值计算风险监控指标a,于T+1日完成T日风险监控指标a的计算,通过风险监控指标a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
本信托计划在存续期间设置预警线。本信托计划的预警线为风险监控指标a= %,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应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1)在本信托计划所持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如连续5个交易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 %时,受托人有权根据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自下一个交易日(即T+1个交易日,T日为连续5个交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在5个交易日内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得风险监控指标a≧ %。如T+5个交易日内风险监控指标a未满足上述条件,则触发平仓操作,按下述触发平仓线的处理措施操作处理。如果因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各类原因导致无法变现完成变现非现金资产操作的,则预警操作相应顺延。
(2)自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预警线的下一个交易日(即T+1个交易日)起,受托人仅接受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卖出或赎回等增加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不再接受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等减少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
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a触发预警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本信托计划在存续期间设置平仓线。本信托计划的平仓线为风险监控指标a= %,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应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托人于T+1日完成T日风险监控指标a的计算,通过风险监控指标a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
触发平仓线的处理措施
(1)在本信托计划所持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如连续5个交易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 %时受托人有权根据优先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自下一个交易日(即T+1个交易日,T日为连续5个交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直至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大于【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信托计划预期存续年限)+初始信托单位份数×(保管费年费率+信托管理费年费率】*信托计划预期存续年限+除保管费和信托管理费以外的应付未付的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如果因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各类原因导致无法变现完成止损操作的,则止损操作相应顺延。
(2)自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个交易日(即T+1个交易日)起,受托人仅接受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卖出或赎回等增加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不再接受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等减少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
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a触发平仓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第13条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13.1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3.1.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本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及成立及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账户开立费用(含证券账户)、信托资金汇划费、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公证费、申请执行证书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邮寄费、文件制作费、交通费、翻译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强制执行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13.1.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审计费(如有)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13.1.3信托管理费。
13.1.4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3.1.5本信托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金额或费率,均为含税(增值税)费用或费率。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13.2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3.2.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如届时信托账户中现金不足的,受托人在信托账户有现金资产后再行支付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3)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根据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合理计提终止清算分配期间所需的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相关交易账户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终止清算分配顺利进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13.2.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如有)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保管银行保管费
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聘请【 】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
受托人以该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每日计提保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不包括信托计划终止日)=该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1×【 】%÷365保管费每日计提,受托人于每个核算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如遇特殊情况时,可另行协商保管费支付时间。
保管银行指定收取保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2)律师费
A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
B律师费在发生时,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3)审计费
A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收取审计费。
B审计费的支付方式:审计费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外部审计机构。
(4)其他服务机构费用(如有)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在发生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3.2.3信托管理费
(1)受托人以该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基础,按照【 】%年费率,计算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2)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不包括信托计划终止日)=该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1×【 %】÷365。
在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该信托计划终止日应计提的补充信托管理费=0(3)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分配的信托管理费(不含费用核算日当日,含终止日当日),在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受托人。为保证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分配的顺利进行、以及考虑到终止日计提的信托计划专户及其他交易账户应收未收利息与实际到账利息之间的差异,受托人有权将部分或全部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已计提未支付的归属受托人部分的信托管理费暂不支付,待信托计划专户注销时进行支付。
(4)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
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受益权,无需支付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13.3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13.3.1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13.3.2若信托计划不成立,则推介期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由此发生费用的各方自行承担。
13.4信托计划税费
13.4.1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3.4.2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由受托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保管银行发送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13.4.3受托人在运用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增值税等税费,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如因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的,受托人有权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13.4.4应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委托人或受益人投资或转让信托产品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等),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如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税收政策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受托人作为纳税人缴纳的、信托作为投资主体所获收益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所获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等应缴纳的税费分别由受托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以自有资产承担,不在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范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