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00266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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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5:55:5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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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茂硕电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至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前述股东指定的联络人,以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五)若出现无法确定报告人情形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的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等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第五条重大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六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达到相应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本条(三)(四)(五)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第六条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3、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七条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前述标准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条公司出现重大变更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与履行社会责任相关的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五)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六)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咨询。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信息后将根据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十七条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联络人报送的内部信息须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确认,并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报送信息的相关责任。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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