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601619):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和参观、座谈交流;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四)分析师会议; (五)股东会; (六)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及投资者教育基地; (七)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八)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选择合适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邮箱、传真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邮箱地址、传真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e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适时建立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公司所属各单位通过网站、报纸、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应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合理、合规、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事后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开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选择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分红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后,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业绩说明会,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独立接待投资者、回复投资者问询或者开展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特定对象的接待和推广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者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 (一)提前预约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与证券部联系沟通,确认来访日程安排,并向公司提供来访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者采访的主题等内容。 (二)核实身份 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单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等资料,并仔细核对原件。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相关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三)现场登记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必须于现场对特定对象身份信息予以登记。证券部应要求来访人员签署《承诺函》。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公司应当派两名以上人员按指定路线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参观、座谈或者采访等形式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特定对象应当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相关文件至少二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个工作日前将全部文件完整发送给证券部,经证券部核对相关内容且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的来访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形式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章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双方当事人姓名; (三)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证券部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5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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