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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300119):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完成设立、变更、销户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6:55:35 中财网
原标题:瑞普生物: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完成设立、变更、销户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5-089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完成设立、变更、销户
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普生物”)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及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根据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需求,在渤海银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变更原在平安银行(账号:15535008370073)、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2050162660100002432)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用途为“生物制造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

近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变更,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此外,公司已完成“华南生物大规模悬浮培养车间建设项目”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资金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10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984,67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5,999,993.1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979,522.7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2,020,470.39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10月27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889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在三方监管下合规使用。

三、本次注销的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鉴于“华南生物大规模悬浮培养车间建设项目”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及结算账户不再使用,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专户进行销户处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销户手续,上述专户内余额0.08万元已转到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5535008370073)内,并将该事项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序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账户类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行11000000101201 00674100募集资金专户华南生物大规模悬 浮培养车间建设项 目
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行11000000101201 00674528募集资金专户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行11000000101218 00229623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 用结算账户 
四、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变更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28日、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临时)会议及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华南生物大规模悬浮培养车间建设项目”全部拟投入募集资金、“中岸生物改扩建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及上述两个项目孳息变更用于“生物制造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及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根据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需求,在渤海银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变更原在平安银行(账号:15535008370073)、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2050162660100002432)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用途为“生物制造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设立及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瑞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瑞狮”)已在渤海银行完成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实施“生物制造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公司已将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5535008370073)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2050162660100002432)用途变更为“生物制造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变更涉及的三方监管协议已签署完毕。

设立及变更后的“生物制造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序号开户行账号开户名称账户状态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15535008370073瑞普生物已变更用途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支行1205016266010000 2432瑞普生物已变更用途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华苑支行2081120914000189天津瑞狮新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南生物大规模悬浮培养车间建设项目”全部拟投入募集资金1.60亿元、“中岸生物改扩建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15亿元及上述两个项目孳息2,227.96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理财收益、利息收入),共计2.97亿元已全部转入“生物制造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津瑞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天津瑞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并与甲方一并称为“甲方”)
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81120914000189,截至2025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生物制造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飞、郭玉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平安银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5535008370073,该专户用于“华南生物大规模悬浮培养车间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由于该项目已变更,公司拟将“华南生物大规模悬浮培养车间建设项目”中全部拟投入募集资金变更用于“生物制造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

截至2025年10月2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5535008370073资金余额为113,274,007.25元,该专户使用用途变更为“生物制造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飞、郭玉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050162660100002432,该专户用于“中岸生物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由于该项目已结项,公司拟将“中岸生物改扩建项目”中节余募集资金变更用于“生物制造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截至2025年10月2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2050162660100002432资金余额为50,925,315.43元,该专户使用用途变更为“生物制造产业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飞、郭玉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六、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证明;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渤海银行);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平安银行);
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建设银行)。

特此公告。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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