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 宝 宝(00204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有关信息的,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填报提交商业秘密豁免、暂缓事项登记表(附件一),并将纸质件盖章后报注册地证监局;涉及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情况的,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在规定日期统一提交。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按““一事一名单”原则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报备交易所。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披露国家秘密有关信息的,应依规及时将国家秘密豁免披露事项登记表(附件二)纸质件盖章后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附件一: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事项表 登记日期:
注:填报中应避免出现商业秘密具体信息 附件二: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秘密信息披露豁免业务登记事项表 登记日期:
附件三: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有限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