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 宝 宝(00204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6:55:46 中财网
原标题:兔 宝 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地了解;(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全体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六)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七)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其他方式。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证券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九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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