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 宝 宝(002043):委托理财制度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四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得到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的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 第三章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相关受托方出具的确认文件,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制定理财计划书并提交总经理审核、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或者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委托理财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和部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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