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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能控股(00189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2025年10月制定)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7:01:47 中财网
原标题:豫能控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2025年10月制定)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程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财政部门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并已按期办理年检手续;(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且在投标前三年没有受到过重大行政、刑事处罚以及列入失信名单等处罚措施;
(五)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其他条件在具体采购时另行制定。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执行、管理工作,并通过决策程序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谈判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谈判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期限,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选聘完成后应当签署审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时间要求、费用支付方式、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免于重新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二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年。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等依法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业务,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等业务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司对选聘、评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会计师:(一)签字会计师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等;
(二)由于服务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商誉损失被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等。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前任和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并在对更换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核查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2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公司遵照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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